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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刑法学教学团队成果】周振杰:如何在案例教学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

编辑:陈银珠 预审:高永周 终审:赵红时间:2023-01-02点击数: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在党的历史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法学教育与科研中,我们必须不断汲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智慧和理论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案例教学是当前法学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是对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培养而言。那么,如何在案例教学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其中的案例法治观?

首先,必须充分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法律实施成为了当前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在社会主体的法治意识不是很高的情况下,法治建设的目标要以生成合乎法治的案例为归宿。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与根本遵循,其中的案例法治观,当然是指导新时代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与案例法治建设,以及当代法学教育与科研尤其是案例教学的基本原则。

其次,必须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的精髓。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呈现案例情境,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掌握理论、形成观点、提高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融入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与问题解决之中,必须掌握其中精髓,即坚持公平正义与避免错案,以免在具体的技术性问题与细节分析中迷失方向。

再次,必须认识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是中华法系优秀案例法治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绵延几千年的中华文化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成长发展的深厚基础。”“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特殊性及其世界影响的集中体现。它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而司法案例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宝贵资源,也是对传统法律文化开展理论创新的丰富资源。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必须牢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与中华法系优秀案例法治文化之间的联系,如此才能掌握期精髓,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理论,形成强烈的家国情怀。

最后,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为指导,形成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案例教学与研究学术体系。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法治建设,要“把案例作为认识法治、评价法治、推进法治和实现法治的抓手和资源。充分运用案例法治智慧和案例法学理论,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制度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等。”因此,在案例法学教育过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为指导,兼收并蓄、披沙拣金,探索并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案例教学与研究的学术体系。在此过程中,尤其是推进案例与法理之间的互动,因为案例是法学理论与社会现实的典型结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智慧结晶。提高案例与法理,也即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之间的互动,能够在保证司法实践沿着公平正义的道路前行的同时,为法学理论对前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创造条件,推动案例法治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稳步前行。

简而言之,在案例教学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案例法治观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路径与表现。为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意义、掌握其精髓,并以之为指导,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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