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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松副教授应邀参加第十三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

编辑:胡桂芳 时间:2018-06-13点击数:

6月10日,第十三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在广州华南理工大学举行。我院王宇松副教授参与了此次论坛。

论坛围绕“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国经济法(学)”展开研讨,王宇松副教授在大会上做了《我国经济法权利类型化探索的回顾、反思与展望》的发言。王宇松副教授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经济权利类型化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2000年以前、2000-2010年、2010年以后。王宇松副教授认为在第一个阶段的经济法权利类型化探索中主要是由第一代经济法学者承担的,因受计划经济影响较大,行政权主导化的印迹较重;在第二阶段的经济法权利类型化探索中,中青年经济法学者成为中坚力量,更加注重从经济法自身运行规律角度去进行思考,是经济权利类型化探索的繁荣期;在第三个阶段,经济法权利类型化的探索陷入低潮,虽仍然有少许学者还在从事这一课题研究,但基本上没有突破先前学者研究成果的范围。并指出这些研究成果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按照“核心权利——派生权利”结构类型化经济法权利体系意识不高;二是在从主体角度类型化经济法权利时,很难找到一个能贯穿经济法部门始终的核心权利,导致经济法部门权利的零散化;三是从价值角度进行类型化的经济法权利不具有经济法的独特属性,也难以成为经济法部门的主体性权利;四是从权利属性角度类型化的经济法权利时,公权力比例偏重,导致经济法行政法化;五是简单借用其他部门法的权利概念类型化经济法权利,出现排异反应。在分析上述不足的基础上,王宇松副教授根据自己的研究成果,指出经济法是随着资本性财产在一国财富总量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半围绕资本性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过程中不同主体间发生的冲突进行调和规范而逐步建立起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体系,它实质上是调整资本财产权的新型财产法,将资本财产权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权利,可以有效地将现有经济法的各个子部门法贯穿起来,形成有机的整体。根据资本总公式G→W→G′中资本性财产功能实现的过程,推导出资本财产权的四个子派生权利:市场准入权、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剩余索取权,经济法的权利体系就可以类型化为“资本财产权——市场准入权、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剩余索取权”。王宇松副教授的发言获得良好反响,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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