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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招标课题公告

编辑:胡桂芳 时间:2013-06-04点击数:
 

2013年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课题已经研究确定,拟向社会公开招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课题  

1、合肥四大政策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价机制建设研究;  

2、合肥新型业态发展研究; 

3、合肥城镇化过程中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保障及制度改革研究; 

4、合肥协同创新体系研究; 

5、合肥健康产业发展研究。

二、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面向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他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  

三、申报时间 

2013515201365日(上午12时前报我校科研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资助经费  

每项课题资助经费5万元。 

五、申报要求  

申报人从合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课题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申请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和关键。《申请书》须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书》和《研究纲要》报送纸质材料一式10份并通过电子信箱报送电子文档。 

六、评审立项  

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采取集中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公平公正。中标者所在单位同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签订《协议书》。  

七、课题管理  

按《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八、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合肥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综合研究处
    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办公区B2619室(邮编:230071)  

联 系 人:夏 飞,羊 帆  

咨询电话:0551-6353815163538152  

电子信箱:mrxiafei@163.com, yfan@hefei.gov.cn

 

附件:

1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课题申请书及研究纲要

2、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                                          

 

 

附件:1、 申请书、纲要.doc

    2、合肥人民政府重大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的作用,市政府确定就事关合肥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课题,开展重点研究。为规范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课题包括公开招标课题、委托研究课题和合作研究课题。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课题研究以实现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为宗旨,遵循必要性、可行性、创新性的原则,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紧紧围绕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战略定位,提出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报告。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课题的组织管理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课题应结合我市实际,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由市政府研究室提出,报市领导审核。公开招标课题通过合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课题不接受个人申请,申请人应通过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申请人的资格、完成课题的能力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一项课题,鼓励联合申请。

第六条 课题确定实行专家评审制。专家评审组由市政府研究室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组成,采取集中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做到公平公正。

第七条 市政府研究室对公开招标课题申请书进行初审,遴选入围名单。入围名单由专家组采取集中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市政府研究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与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综合确定中标者。中标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须于规定日期内与市政府研究室签订课题合同。

第八条 专家评审组实行专家本人回避制度;有效应标者不足3个的课题,视为流标,不予评审。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督促管理,确保课题研究任务按时按质完成。课题负责人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公开招标课题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3个月内提交中期研究成果(1.5-2万字),6个月内提交研究报告(3-4万字)和决策建议(3000-4000字)。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课题按协议约定时间,确定进度安排。

第十条 课题承担方提交中期成果后,由市政府研究室组织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改内容建议,督查课题进度。对不按合同的进度要求完成相应研究任务或检查不合格的,建议缓拨课题经费,对严重违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负责人或管理单位、申请延期、中止研究等。确有特殊原因,应由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市政府研究室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市直各部门及市(县)区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三条 课题结题实行中期评审制。中期评审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由5-7人组成,其中2/3以上为非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成员,并在其中产生专家组组长,市政府研究室全程参加。

第十四条 中期评审结束后要形成评审意见,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指出其有何创新、尚存不足以及需要进一步修改意见,评审意见需经专家组组长签名。

第十五条 市政府研究室在中期评审后,按专家意见修改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结题评审,评审结论分为三类:同意结题,修改完善后再结题,不合格重新研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经费管理,课题经费统一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经费使用须接受市级财政及审计部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课题经费拨款进度。研究协议签定后付30%,中期成果评审通过后付40%,课题结题后付30%。

第十八条对评审未获通过的中期和最终研究成果,由市政府研究室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责成课题组修改。修改后达到合格要求,拨付余下研究经费;专家评审组评审不合格的,终止该课题组的研究,停拨余下研究经费。

第十九条 对擅自变更研究内容、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者,视情况予以暂缓拨款、停止拨款或追回拨款。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室审查确认,对课题予以撤项,撤销全部资助经费,并依法追回已拨经费,并对课题中标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由市政府研究室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参阅,对通过成果验收的重大委托课题,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对其转化、应用和推广的情况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市政府研究室和课题组共同享有。未经同意,课题组或个人不得先期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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