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2003网站太阳集团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在社会上兼职的教职工,应在本规定发布实施后的三个月内主动按照此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或者主动停止兼职(包括辞去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合伙人职务职位、停止办班、注销注册公司等)。逾期不办者,学校将其人事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学校责令其辞职。请各单位及时做好自查清理,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2003网站太阳集团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工作,维护学校及教职工的整体利益,根据《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皖人发〔200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兼职是指本校教职工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利用本人的知识和技能在校外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校外兼职范围
第三条 校外兼职范围主要有:
1、受聘于校外企业、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等经营性单位的各类兼职,如兼任负责人、中层管理者、合伙人等工作;
2、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注册或参与注册公司(包括酒店、各类培训机构、盈利性的检测、咨询服务中心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3、受聘担任其他学校(包括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兼职教授、各类顾问等工作的;
4、教职工为其他办学单位(如其他学校、培训班等)授课的;
5、教职工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从事兼职职业活动的(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医师、资产评估师、造价师等)。
第四条 受组织委派的挂职、借调,以及担任各级政协、人大、政府职务的兼职活动,受聘担任国内外各类学术研究型学(协)会的会长、理事等兼职活动的,均不属于本规定的校外兼职范围。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为地方经济、社会教育、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等开展志愿服务,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有利于提高本人学术水平、提升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的非营利性质的兼职。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原则。校外兼职须以完成学校分配的本职工作为前提,校外兼职工作一般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完成。
第七条 有利于学科、专业发展的原则。教职工在运用专业知识和科研成果服务社会经济时,应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有利于提升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
第八条 有利于学校集体利益的原则。教职工应积极争取校外办学机构或公司单位与我校联合办学或联合经营。确需以个人名义在外单位兼任法人、单位负责人、合伙人,或注册公司、个人办班等,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一定的盈利收入。当个人兼职收入与集体创收相矛盾时,个人应无条件服从集体。
第九条 有偿使用学校资源的原则。学校资源包括学校的科研和生产设备、教学场所和设施、教职工的知识、智慧和人力资源(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学校的名称、名誉权益等。使用和占用上述学校资源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条 兼职活动合法原则。校外兼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工作中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校外聘用单位和兼职者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教职工进行的一切校外兼职活动,须按规定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一)兼职申请。教职工拟承接校外兼职工作时,须书面提出申请,附聘用兼职单位的函件,并填写《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职工校外兼职(或兼课)审批表》。
(二)单位审核。部门、单位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情况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同意教职工的校外兼职申请。对于认为可以进行校外兼职的,单位须与其签订关于校外兼职具体事项的协议,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副处级以上干部如确因工作需要到校外兼职(含业余兼职)的,须另经校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
(三)人事处备案。校外兼职的申请、兼职单位函件、审批表以及单位与兼职职工签订的协议等材料,需报人事处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兼职单位或兼职职务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更新、备案。
第十三条 凡私自校外兼职,一经发现,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停止兼职。对拒不执行者,停发当年校内绩效津贴,并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将其人事关系转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少数确属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的兼职,其个人所得报酬要按规定上交学校。兼职期间若获得聘用单位给予的重大物质奖励,应按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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