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切实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疑惑和困难,广泛听取学生对学院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搭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新平台,结合学院实际,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教师接待由全体教师轮流接待,时间为周三、周五下午第五、六、七节课,地点为花津校区学院行政楼五楼学生工作接待室。
第二条 接待对象为全院全体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接待方式分为日常接待与预约接待:
日常接待由各专业负责人统筹安排接访教师并分别填写《××学年第×学期学院教师接待安排表》,安排表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制定并报学院团委办公室汇总。接待包括接待主动到访学生和团委根据教师教学对象安排的学生。
预约接待由学生根据个性需求,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预约具体教师接待交流。其方式由学生在学院网页下载并填写《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师接待(预约)登记表》,发至学院团委办公室邮箱;或向团委办公室进行电话预约。学院团委办公室应及时联系有关教师,并根据学生预约情况、教师实际情况进行安排。
学院团委办公室负责协调接待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每个接待日每个专业应有一位教师负责接待。经校院同意在外进修的教师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教师因故无法在指定时间接待的,需于接待日一周前向学院团委办公室请假,团委办公室将进行调整并在学院网页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 接待内容:
(一)对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决定的意见、建议;
(二)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对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及需要学院给予解决的困难;
(五)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关注的热点问题;
(六)其他事宜。
第六条 接待要求:
(一)全院教师应充分认识到教师接待日的重要作用,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积极主动地与其进行交谈沟通。
(二)接待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来访者在反映问题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言行举止应当合法、文明、恰当。
(四)接待人员应自觉保守来访者的隐私,不得将来访者反映的问题随意向外泄露。
(五)接待教师应对接待来访的内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交由学院团委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对接待中发现的问题、学生反映的建议意见应及时与学院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进行沟通,并由相关领导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2003网站太阳集团团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师接待日(预约)登记表
附件2:学院教师接待日安排表
附件3:学院教师接待日接待情况登记表
附件: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学院法学专业教师接待日制度相关文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