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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师授课资格认证与教学能力提升办法(征求意见稿)

编辑:许光大 时间:2013-12-11点击数:

学院教师授课资格认证与教学能力提升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不断提升学院教师本科课堂教学能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新进教师(即当年毕业分配或者调入来校工作的教师)、青年教师(指35周岁以下、来校工作不满5年的教师)、以及需要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能力的教师。

第二条 学院实行授课资格准入与竞争授课制度。

教师首轮开课、开设新课前,应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院教学督导组组织考核;院教学督导组认为其具备相应的授课资格的,书面提请院教授委员会审核,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其能否开课。

教师被暂停授课后,需要重新开设相应课程的,按开设新课序进行。

第三条 院教学督导组与院教授委员会通过试讲、备课教案与教学课件检查等方式,对教师教学能力进行考核或审核。

第四条 教师所授同一门课程学生测评分连续2学期在所在系排名最后一位或者低于75分,学院暂停安排该教师承担该门课程的授课任务。

被暂停授课的教师,通过专项帮扶、听课观摩、重新备课等环节的提升后,认为自己已经能够胜任相应课程的课堂教学任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程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学院对于授课教师较多的课程和部分新开课程实行竞争上岗授课,实行竞争上岗授课的课程由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前公布。

有意参加竞争上岗授课的教师应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院教学督导组组织考核确定上岗授课人选后,书面提请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六条 学院为新进教师配备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指导期一般为2年。指导教师制定教学能力提升方案,对青年教师的教学进行指导。指导教师每学期的听课次数不少于5学时。指导期内,青年教师每学期听同行教师的课不少于10学时(若指导教师有课,听指导教师的课不少于5学时)。

指导教师制度,原则上也适用于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课技巧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的青年教师,或教学评价效果不太理想的教师。

第七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组、院、系、教研室领导听课制度。

第八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竞赛活动,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九条 学院根据学生对教师所授课程学生测评分,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院、系、教研室领导的听课反馈,以及学生教学座谈会的反映意见等,每年进行一次院教学优秀奖的评选,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第十条 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师梯队建设的需要,学院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进行非学历性的在职教学进修,支持教师参加相关教学会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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