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导师聘任制度,积极发展具有我校特色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以及安徽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原则
(一)促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彰显我校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特色。
(二)保证和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三)优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
(四)遴选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本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业务。
2、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和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能完整指导一届毕业生。
(二)业绩条件
1、校内导师
(1)除满足基本条件外,申请者还要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发表过本研究方向的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或在法律界有较大影响,担任市级以上法律行业协会(学会)负责人。
(2)专业实践能力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个人或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比赛二等奖以上。
B、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C、从事法律实务5年以上,或从事与法律相关领域社会实践6个月以上。
2、校外导师
(1)申请者应为业界骨干和精英,能够给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实践教学和研究条件。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能够沟通协调其所在单位与学校相关学科开展实质性的教学、科研合作。
(4)专业实践能力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市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B、在法律相关部门具有10年以上实践、研究或管理经验。
三、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2003网站太阳集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并上交相关材料,报院教授委员会审核。
(二)院教授委员会上报合格材料,报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核实、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确定最终人选。
四、附 则
(一)本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可由院教授委员会申请,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