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繁荣我国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
第四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安徽省教育厅组建,领导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主要负责对基础教育、学前教育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研究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审批、评价及推广。
领导小组设立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局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结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教育科研工作,协助省教科规划办管理本地区规划课题以及做好教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可以设立教育科研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教育科研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是:制定并发布全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并发布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制定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审批、管理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宣传、推广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奖励优秀教育科研成果;筹措省级课题资助专项经费,并对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七条 规划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研制全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组织规划实施和编制课题指南;负责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立项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立项课题研究工作的监督及指导;负责组织立项课题成果鉴定;负责立项课题的结题验收;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具体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学术活动、成果推广、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本省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组织等事务;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选 题
第八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五年规划和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研究规划一般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安徽省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课题,以领导小组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将对立项课题进行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专项课题划分,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本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性、对策性、推广性和实证性研究,为教育宏观决策服务,为指导和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实践服务,推进教育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一般每年集中申报一次,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45天。
第十三条 申请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课题负责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承担一项课题,所承担课题尚未结题的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5. 以往承担的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无充分理由未结题者三年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四条 申报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由省规划办统一制定的《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立项申请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后,加盖公章,将申请书报送所属市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教科所、教研室等相应管理机构)或高校科研处。
第十六条 各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管理机构和高校科研处应按要求进行审核和初步筛选,签署明确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集中报送省规划办公室。
省规划办公室一般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规划办公室设立学科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学科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审组。
第十八条 省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评审程序为:
1.省规划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合格者提交学科进行评审。
2.学科组评审时,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签署评审和建议立项或不立项意见,最后确定本组向评审委员会推荐拟立项课题。
3.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听取、评议学科组推荐意见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立项课题。评审委员会须应到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议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4. 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行使最终审批权。省规划办公室对评委会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厅公布立项评审结果及立项课题。省规划办公室向课题负责人下达《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二十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不得徇私舞弊。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经费原则上有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按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课题研究所必须的出差、调查、实验、资料、小型会议等经费。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类管理后,将对由省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对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有重大作用的重点课题予以适当的经费资助。省规划领导小组资助的经费,实行一次核定、按研究进展情况分批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出席与课题有关的会议等的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围绕课题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等。
5.课题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等。
6.咨询费、课题鉴定费等。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研究成果经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课题负责人继续用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课题进行中,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省规划办公室报送经费使用报表。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报送省规划办公室。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经费的剩余部分。
第七章 课 题 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省规划办公室的全面管理、市及其它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具体管理、课题组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分级管理。
省规划办公室对立项课题负有全面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管理机构有关省级立项课题管理工作(委托管理机构是指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或教科所、教研室,高校科研管理部门)。
委托管理机构要将省级立项课题纳入本级立项课题管理工作范围实施日常管理,并协助省规划办公室做好课题申报组织、人员培训、研究过程监控、研究成果的鉴定等过程管理工作。
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要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将参与课题研究及研究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时间、经费、人力、物力等方面对课题研究给予支持。
所有立项课题要按照本办法有关部门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经委托管理机构报省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省规划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课题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中期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省规划办公室及委托管理机构。
省规划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省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规划办公室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由省规划办公室组织鉴定。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单位及委托管理机构向省规划办公室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接受省规划办公室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的成果鉴定。省规划办公室在审查鉴定意见及主要成果材料后办结题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成果鉴定书》,并提供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报告、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鉴定专家由省规划办公室确定。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成果鉴定有会议鉴定、通讯鉴定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鉴定方式视课题性质确定。鉴定专家的组成、鉴定方式须经省绘画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四条 鉴定专家在审读研究成果及相关研究材料或察看相关展示活动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省规划办公室在审查鉴定专家意见及成果主要材料后确定是否通过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未能鉴定或经省规划办公室综合专家鉴定意见不予结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市规划办公室组织二次鉴定。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以及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六条 鉴定专家的酬金及相关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所在解决。
第九章 成果推广和评奖
第三十七条 省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规划办公室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将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
省规划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三十八条 对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评奖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颁布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未尽事项另行制定具体细则。
第四十一条 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安徽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