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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教师外出做学术报告的

编辑:王兰 时间:2013-12-25点击数:

2003网站太阳集团文件

20138


学院关于教师外出做学术报告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外出做学术报告是指我校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向学校发出邀请,由学校、学院承接并统一安排教师讲授的专题性课程。

第二条  教师必须在不影响学院安排工作的前提下外出做学术报告,必须坚持校内工作优先原则。

第三条  外出学术报告要坚持部门或单位选择、学院委派相结合的原则,选派具有一定教学能力、专业水平较高的教师外出做学术报告。

第四条  不能完成学校计划内教学任务、不接受学院教学安排、外出讲课反馈效果不好的不得外出做学术报告。

第五条  邀请单位指定报告人的,学院原则上要尊重邀请单位的意愿。邀请单位没有指定报告人的,学院根据邀请单位的要求和教师个人专业统筹安排。

第六条  学院承接的学术报告任务,纳入学院统一管理。有关做学术报告的新闻报道、讲课酬金以及上课安排由学院统一考虑。

    第七条  教师外出授课每场报告以两个半小时左右为宜,收费标准不得低于4000/场。教师不得私下承接学术报告,若违反规定,产生的相关责任自负。

第八条  教师外出做学术报告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或学院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行政办公室,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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