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网站太阳集团文件
〔2013〕8号
学院关于教师外出做学术报告的
暂行规定
第一条 外出做学术报告是指我校以外的部门或单位向学校发出邀请,由学校、学院承接并统一安排教师讲授的专题性课程。
第二条 教师必须在不影响学院安排工作的前提下外出做学术报告,必须坚持校内工作优先原则。
第三条 外出学术报告要坚持部门或单位选择、学院委派相结合的原则,选派具有一定教学能力、专业水平较高的教师外出做学术报告。
第四条 不能完成学校计划内教学任务、不接受学院教学安排、外出讲课反馈效果不好的不得外出做学术报告。
第五条 邀请单位指定报告人的,学院原则上要尊重邀请单位的意愿。邀请单位没有指定报告人的,学院根据邀请单位的要求和教师个人专业统筹安排。
第六条 学院承接的学术报告任务,纳入学院统一管理。有关做学术报告的新闻报道、讲课酬金以及上课安排由学院统一考虑。
第七条 教师外出授课每场报告以两个半小时左右为宜,收费标准不得低于4000元/场。教师不得私下承接学术报告,若违反规定,产生的相关责任自负。
第八条 教师外出做学术报告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或学院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行政办公室,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